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有哪些?

2024-04-12 16:59:01

导读:根据《污染案件解释》的规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

根据《污染案件解释》的规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万人以上的;

(6)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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