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刘某、丁某甲、丁某乙、孙某、何某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舒某等6人均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法院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连带赔偿用于修复受损的古文化遗址的修复费用34186.54元。
被告人舒某听闻芷江县某村有一座年代久远的古塔塔基,塔基下方可能埋藏有银元、铜钱等古物件,遂邀约被告人刘某、丁某乙、孙某、何某前去挖掘古塔塔基下方的古物件,刘某又邀约了被告人丁某甲前往。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刘某、丁某乙、孙某、何某携带锄头、撬棍、金属探测器等工具,乘坐丁某甲驾驶的小汽车到前述古塔塔基处,6人共同使用锄头、撬棍等工具撬、挖古塔塔基,后被当地村民柯某等人发现并制止,6人随即逃离现场。当天下午6时许,接到村民报警的芷江县公安民警迅速将舒某等6人查获,民警从6人乘坐车辆的后备厢查获金属探测仪、锄头等工具,6人对挖掘古塔进行盗掘的行为均供认不讳。
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评估,案涉古塔塔基为一处古文化遗址,建设时间为明清时期。舒某6人在其中一处盗洞中进行盗掘,对古塔塔基遗存已造成彻底性破坏,难以进行修复,且已造成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受到损害。后湘西自治州乾程文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测并编制了修缮方案,又经广东恒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算审核,审定该古文化遗址修复费用为34186.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名被告人虽中止了盗掘行为,但已造成古文物彻底性破坏,故6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犯罪既遂。鉴于该古塔塔基处原有的盗洞已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不同程度损毁,且6名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的古文化遗址的费用,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6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某6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文物资源,影响文物的完整性,对文物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盗墓笔记》系列影视作品中的寻宝、探险、盗墓等奇幻剧情,一度让现代都市人对古墓遗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少数人甚至铤而走险上演现实版的“盗墓笔记”。殊不知,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都是极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属于不可再生文化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买卖、藏匿或损毁。因一己私利而从事“摸金校尉”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群众如发现盗掘古墓、盗窃文物和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