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宁乡市某小区12、13、13、15栋的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总价款,且由乙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乙公司陆续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
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交付符合条件的车位,且小区业主在知悉甲公司以打包方式将车位转让给乙公司后抵制情绪十分强烈,甲公司也未积极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车位难以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车位转让款,顺势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将车位进行打包转让。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属于该区域内商品房的配套设施。虽车位、车库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但其社会功用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是对商品房提供的居住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据此,法院认定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甲公司向乙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回笼资金的需要而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给他人而侵害业主的利益。同时,大量车位购买者也不要妄想通过购买大量车位以此囤积、加价转售,在开发商和业主间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 这类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到时不仅车位得不到,给付资金的占用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