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大量车位“打包”转卖给第三方,该行为是否有效?

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04-19 17:37:07

导读:开发商为了尽快回款,将大量车位使用权打包卖给他人,使业主购买车位“难”,这种打包出售车位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宁乡市某小区12、13、13、15栋的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总价款,且由乙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乙公司陆续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

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交付符合条件的车位,且小区业主在知悉甲公司以打包方式将车位转让给乙公司后抵制情绪十分强烈,甲公司也未积极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车位难以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车位转让款,顺势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将车位进行打包转让。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属于该区域内商品房的配套设施。虽车位、车库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但其社会功用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是对商品房提供的居住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1190号公告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以国家标准的形式为建设单位等设置了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优先利益。"
在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现代社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强制配备应首先供业主使用,这是小区内业主享有的与商品房的占有、居住相关联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业主而言,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亦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转让车位使用权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自始无效。

据此,法院认定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甲公司向乙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回笼资金的需要而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给他人而侵害业主的利益。同时,大量车位购买者也不要妄想通过购买大量车位以此囤积、加价转售,在开发商和业主间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 这类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到时不仅车位得不到,给付资金的占用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