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向部队输送或部队接收不合格兵员。不合格兵员,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征条件的兵员,有的是身体具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致使身体达不到应征入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致使政治条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龄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在我国,根据兵役法第12条和第49规定,在平时:
(1)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服现役;
(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根据军队需要,可按前两项条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4)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员的文化程度,城镇公民必须是高中毕业以上,农村公民必须是初中毕业以上。凡是不符合上述年龄、文化程度的条件,即属年龄、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