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女可主张抚养费

湖南高院 2024-04-18 16:13:18

导读:徐某乙诉谭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徐某甲(男)与谭某(女)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子徐某乙。因当时谭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遂未登记结婚。后徐某甲与谭某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7月左右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小孩徐某乙一直跟随徐某甲生活,由徐某甲进行抚养。现谭某已另行组建家庭,并另育一子一女。因谭某一直未承担徐某乙的抚养义务,2022年7月,徐某乙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徐某乙,徐某甲与谭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考虑徐某乙一直跟随徐某甲生活,应由不直接抚养的谭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成长需要、谭某与他人结婚后另育一子一女需要抚养等情形,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酌定谭某以500元/月的标准向徐某乙支付抚养费(自2010年7月计算至2022年7月),2022年7月之后的抚养费,按6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徐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付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法院判决支持徐某乙要求其母亲谭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律和公平的捍卫,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选择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人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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