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在特别关系。亦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例如,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此外,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也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