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人收养者需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3-06 14:42:57

导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与贺女士同住在衡阳市雁峰区某小区。贺女士家里养有两条狗,2022年4月期间,外边一条流浪狗经常来小区与贺女士家养的两条狗玩,贺女士及其家人在向自己家养的狗投喂食物时,也向流浪狗投喂食物。2022年7月27日11时,刘女士下班回家时,被这条流浪狗咬伤左大腿内侧。贺女士当即陪刘女士至防疫站接种了狂犬病疫苗,接着又至当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双方因治疗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贺女士辩称涉案的流浪狗不是其所饲养的狗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条所称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此处所称饲养动物既包括短暂饲养和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包括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被人重新饲养,亦可认定为重新建立起饲养关系。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当庭陈述,应当认定涉案的流浪狗系贺女士家所饲养。故贺女士应对刘女士被狗咬伤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定,法院判决贺女士向刘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69.47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按照民法典精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爱宠应尊法,养宠当有责。一方面,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感,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遛狗要牵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另一方面,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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