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一只未牵绳的宠物狗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退跑开时,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治疗30天。2022年8月19日,经衡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小乐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陈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追赶和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本案中,被告陈某未牵绳即出门遛狗,休闲散步期间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侵害发生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陈某应对原告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除外),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亦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