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湖南一男子被罚十万元

益阳市应急管理 2024-03-26 09:28:58

导读: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023年6月28日,接群众举报,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彭某位于九二五社区双江路南侧的普通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工业硫磺和食品添加剂硫磺。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中,硫磺是一种物理性质稳定、化学性质活泼、易与其他物质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在常温下呈固体,可以熔化成流体,可以与金属、非金属和有机物等多种物质发生反应。特别是高温高压下,硫磺会发生自燃,产生硫酸和二氧化硫等氧化物,释放出大量的热和光,从而引发火灾和爆炸。硫磺还会对眼睛、皮肤、粘膜和呼吸道产生强烈的刺激。因此,硫磺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以防事故的发生。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8日,接群众举报,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彭某位于九二五社区双江路南侧的普通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工业硫磺207包(共10.35 吨)和食品添加剂硫磺749包(共37.5 吨),经调查,彭某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共六次分别从广州、浏阳等地购入工业硫磺和食品添加剂硫磺共计52.196吨,销售给常德市某公司和鼎城区某经营部两家公司食品添加剂硫磺4.346吨,以单价每吨1300元售出,共计5649.8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对非法经营储存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对彭某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彭某既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彭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硫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立即责令彭某停止非法经营储存,使用专用车辆将仓库内的47.85吨硫磺退回至原采购单位专用仓库,没收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玖元捌角元(5649.8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元(100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益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3万元奖励。

本案中,彭某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等高度危险化学品,其经营储存地点紧邻居民社区,虽未导致实际事故发生,但已具备引发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在案件调查中,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立即处置消除隐患,并表现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这些情节在量罚时将作为从轻考虑的因素。然而,这并不能抵消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硫磺所带来的严重性和潜在风险。

因此,本案再次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提醒企业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此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管理,加强生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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