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车祸身故,保险以无证驾驶拒赔,法院判了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10:16:02

导读:近80岁老人电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内遭遇车祸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保险人老李(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电子投保了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2022年8月,小文驾驶车辆在与老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老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该事故小文负主要责任,老李负次要责任。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老李出险时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拒绝赔付保险金,四原告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诉称:
老李文化程度不高,不会操作智能手机,投保过程由业务员代为操作,老李仅按照业务员指示签字,缴纳保费,未阅读保险合同,不清楚保险的免责条款。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我司对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及各项免责条款等内容也向投保人直接进行了解释说明,内容详细且通俗易懂,且在签名处上方再次用黑色、加粗字体特别提示。老李本人在电子投保单进行了签字确认,证实我司已依法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否有权拒付本案保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老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老李自愿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保险合同投保方式为电子投保,投保单、保险条款等均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老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确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如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可免赔,反之,则应予理赔。
涉案保险合同虽系电子投保,但现有证据表明投保人老李文化程度不高,不会操作智能手机,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亦未到庭陈述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形。因此,仅凭老李在电子投保单上的签字不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具有阅读理解全部保险条款的能力或已本人实际阅读全部的保险条款,更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签订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综上,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有效,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观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四原告支付保险金1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年群体电子保险产品在近年成为大热的投资方向,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在阅读条款、理解条款等方面都或多或少会遇到阻碍。

保险人作为机构在产品设计、费率精算、问题设置、流程推进等方面更为了解,应当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合理设计适老化投保流程,注重对免责条款的强制性阅读、听读与专门讲解程序,通过音频、视频、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责条款进行生动形象的进一步说明,作出足以引起老年群体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老年群体作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可在子女陪同下进行投保,详细了解保险条件、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如实告知等事项,详细了解免赔情形,避免购买的保险“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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