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工地务工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09:50:52

导读:残疾人在工地务工时受伤,务工者、用人单位、侵权人,谁应承担责任?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小周(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为聋哑人,职业为泥瓦工,于2022年7月受湖南某装饰公司聘任,在该公司承包的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部工地做事。2022年8月,北京某建设公司聘请叉车司机小王在该项目部工地上转运材料,在作业现场由于叉车司机小王操作不当,在倒车时碾压到正在坪地上工作的小周,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小周遂将被告小王、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小周诉称:

本案被告小王、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属侵权责任人,应该赔偿原告所有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辩称:

原告任职的某装饰公司在选任聋哑人员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亦未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责任如何划分,原告的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损失由谁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聋哑人也有合法的劳动权益,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残疾人在工地上就业,且原告被安排打地坪,并非是需特种资质或有重大风险的事务,被告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及其雇佣单位存在重大过错,故对被告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及其雇佣单位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中具有明显过错,其未谨慎审查承揽人资质,在被告小王所有的叉车无牌照、小王本人无叉车特种执照的情形下选任,小王作为承揽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主张无责任,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酌定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承担30%的责任,承担原告损失13万余元。被告小王在自身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未注意安全致使原告受伤,承担70%的责任,即承担原告损失31万余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强调“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

本案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助力残疾人劳而自立,彰显了法治的温度和力度,在弘扬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营造爱残、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方面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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