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条,怎么办?

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03-21 08:56:54

导读:在之前的普法案例中,小宁老是叮嘱大家借贷往来一定要打借条,因为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借条将是我们有力的凭证,而今天小宁要说的还是借条,有人打了借条还了款却出问题了……

基本案情
2009年,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2万元。因张某借款时未出具借条且一直未还款,2013年底,周某补充出具了该笔借款的2万元借条。
2014年9月,周某到张某经营的金店上班,双方约定直接以每月应发给周某的工资抵扣其欠款。2015年,周某通过抵扣工资将欠张某的2万元欠款还清。
欠款还清时,周某向张某索要借条,而张某称借条已遗失。因周某当时在张某店内上班,碍于面子,便没有继续索要借条。
2023年3月,张某持借条及相关借款转账凭证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周某是否已向张某偿还2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笔2万元的借款发生于2009年,周某抗辩主张其2014年在张某经营的金店上班,以工资抵扣借款,并提供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同时,在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周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双方私人对账表,表内载明了张某欠付周某私人债务情况,张某均未表示异议。
2021年2月26日,张某因开店需要向周某借款10万元,实际支付98000元,另有2000元为抵扣之前张某所欠周某借款,张某向周某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由此可见,双方在该笔10万元借款发生时,曾对双方之前存在的其他债务进行过结算。而张某在双方结算且出具借条前,未提出对本案诉争的2万元借款一并结算,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不符合逻辑与常理。
本案中,张某依据借条、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周某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后,张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而张某未能向法庭提交2014年9月直至起诉前的催收还款证据,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续。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借贷关系中打借条十分重要,还款后收回借条也十分必要。本案中,张某起诉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在手,如果周某没有保留微信记录,且双方后续再无金钱往来,则周某很难“自证清白”。在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借条遗失的情况,还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写明还款事项,线上还款的保留好交易凭证,线下还款的还可邀请第三人见证。同时,还要提醒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一旦查实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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