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符某、陈某通过微信售卖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的“减肥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不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在一次单位组织的毛发毒品检测中,邓某竟然被检测出呈阳性。从未接触过毒品的邓某很疑惑,回想起近一年时间里,她一直在吃一款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怀疑是吃减肥药导致检测异常。为此,邓某再次购买该款“减肥药”,到货后即报警。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麻黄碱”。随后,卖给邓某“减肥药”的符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符某、陈某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医生处方等证明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减肥药广告,从微商上家购买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的“减肥药”,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麻黄碱,又称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在临床上被广泛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花粉病、支气管哮喘以及脊椎麻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