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店的服务套餐,不想要了,可以全额退款吗?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14:43:20

导读:购买普通商品,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在摄影店选了服务套餐并付款后,又不想要了,是否也可以要求退款?来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李女士因女儿国庆期间结婚,在某婚纱摄影店为女儿预定了新娘跟妆套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全款3280元。付款后第三天,李女士觉得价格太贵,到店要求取消服务并全额退款。经双方协商,某婚纱摄影店退还了600元价款并变更服务套餐内容为新娘早妆及租礼服套餐。变更套餐内容后,摄影店为李女士提供了试衣服务。李女士在摄影店试了十几套礼服后,均表示不满意,便再次要求摄影店全额退款。

此后,李女士在约定的服务日之前多次电话、微信通知摄影店取消服务并全额退款。摄影店提出可更换服务套餐,双方协商未果,摄影店最终未提供服务。李女士在女儿婚宴办完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摄影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摄影店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行在摄影店选定了服务套餐并支付了服务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摄影店为李女士提供了试衣服务,李女士以服务价格贵及无法提供令其满意的服装为由要求退款,在摄影店提出可变更服务内容后,仍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李女士构成违约。李女士在订立合同后、约定履行日前多次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亦不适于强制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考虑到本案合同签订的目的系为了李女士女儿结婚,而李女士女儿婚宴已经结束,合同目的已落空。为维护社会和谐,依照公平原则,本院确认案涉服务合同在解除合同诉请送达至摄影店之日起解除,而李女士作为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摄影店提供了试衣服务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李女士应赔偿摄影店损失1000元,摄影店应返还李女士剩余服务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一起预付费式消费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性履行的除外。依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但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费式消费时莫要冲动消费,应结合自身需求、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理性消费。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