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婚内过错,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吗?

湖南法院网 2024-03-14 15:15:53

导读:离婚仅一个月,发现前夫婚内出轨且生育一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妇女正当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田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一子。2022年12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后不久,杨某发现田某与案外人于2023年1月生育一子,遂将田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田某与杨某离婚后不久,就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该行为对杨某确已造成精神创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判决田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应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一方婚内出轨将对配偶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本案双方虽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并不影响无过错配偶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3万元精神抚慰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护。

离婚损害赔偿是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有力法律武器,其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法行为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其中对其他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综合认定。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提出赔偿诉求的时间要求。

第一,对于诉讼离婚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须在提出离婚诉求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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