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罚款5万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16:15:23

导读: 诚信是人之立身之本,法院更绝非“戏言”之地。投机取巧提交虚假证据,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原告赖某将某处自建房一楼以17万元出售给被告夏某,并签订购销合同。夏某支付11万元后,赖某却未协助夏某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被告夏某就未依约交付剩余购房款。原告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付清购房款,否则将收回该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提交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归其所有。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赖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证据。赖某无法对虚假不动产权证书作出合理解释后,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庭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企图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诚信原则,决定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执行情况

2023年11月27日,赖某按罚款决定书的规定交纳罚款1万元。此后,赖某以无经济能力为由一直未交纳剩余罚款4万元,湘阴法院遂对赖某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5日,执行法官对赖某进行约谈,督促赖某尽快履行义务,并依法向赖某送达执行文书,但赖某仍未履行。

2024年2月19日,执行法官再次对赖某进行释法说理,告诫赖某若再不履行,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最终,赖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向法院递交忏悔书,主动履行了剩余的4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湘阴法院依法惩处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须在认真审查证据、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提交虚假证据,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原则,是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达到自身目的,“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一经查实,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劝告大家应诚信诉讼,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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