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不许见孩子?人格权保护禁令了解一下……

湖南法院网 2024-03-12 14:53:13

导读:夫妻俩感情不和,分居一方,私自带离孩子杜绝另一方探望,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探望权受到侵害而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案件,这也是今年汉寿法院首例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冯某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1年3月生下儿子李小某。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在一次争吵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冯某于2023年7月9日将李小某带走且未告知李某去处,此后李某多次向冯某及其家属要求探望抚养孩子,冯某及其家属均不予配合。

冯某将孩子带离李某已有半年之久,因冯某一直未告知其联系方式及住处,导致李某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联系。李某因思念孩子内心受到严重煎熬,且这种侵害行为还在持续进行中,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利。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以其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冯某停止阻碍其探视的行为。

法院审理

2024年2月1日,法院组织听证程序公开审理该案。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查明事实,释明法理,沟通调解,冯某当庭同意李某可以随时行使探望权,但李某需负担抚养费用。李某也表示因冯某停止阻碍其探视的行为,愿意撤回人格权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李某于2024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当日,法院作出了(2024)湘0722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而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李某作为父亲,在与其配偶冯某婚内分居期间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且李小某刚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感情的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何申请

1.当事人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2.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原因,并提供初步证据。

3.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格侵害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