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店实木不“实”,被判三倍赔偿客户4.4万元

浏阳市法院 2024-03-19 09:52:26

导读:帮客户安装好实木门窗却拿不到货款,长沙浏阳一家门窗店将客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客户胡先生按合同支付货款,不料,胡先生提起了反诉。

基本案情
为了装修新房,胡先生在浏阳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移门等,合同定价3.4万余元,所有门均约定为“实木”。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按照约定向门窗店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三个月后,门窗店按胡先生的要求送货上门并进行了安装。然而,验收时胡先生发现房门、移门、门套等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且安装的入户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导致大件物品无法正常进出。为此,胡先生多次就房门出现的问题与门窗店沟通协商。
因协商未果,胡先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门窗店起诉至法院。门窗店诉请判令胡先生支付余下货款1.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面对商家的起诉,胡先生表示,其不愿支付货款的原因系门窗店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缺陷,商家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门窗店应向胡先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妥善安装,胡先生则应当按约向门窗店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和门窗店自认,门窗店为胡先生安装的移门、房门、防火门均为实木复合门,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门,且二者在材质、工艺、价格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门窗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三倍赔偿;而对于入户门半包门套、卫生间全包门套、客厅阳台门套,因未明确约定使用何种木材,不符合三倍赔偿条件。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向门窗店支付货款1.4万余元;门窗店按照购买的实木房门、移门、防火门价款,三倍赔偿胡先生4.4万余元,并承担修复入户门损失费1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一审判决后,门窗店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实木门窗不“实”的情况,值得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有效规避消费中的陷阱。消费者在购买实木门时要注意看外观、问材质、比价格,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当遭遇不公平消费时,消费者要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保存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相关票据等凭证。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同时,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业之本,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真诚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就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到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1.提供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

2.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原始发票、单据等凭证。如:购物小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网购交易记录等。

3.被投诉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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