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买东西,出现问题怎么办?

湖南法院网 2024-03-19 09:52:33

导读:利用微信购物需谨慎。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行退还傅某货款1522元,运费260元,经营者欧某承担连带责任,傅某向某商行退还涉案商品。

2023年10月17日,傅某在微信上与微信号为“某批发商行”订购衣服400件,约定货款1520元,发货后不满意可以退货,傅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300元。10月18日,400件衣服通过物流发至傅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同日,卖家通过微信向傅某提供商行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后,傅某转账1220元尾款。10月23日,傅某收货后认为是旧货,在微信上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傅某后通过电话联系经营者欧某,欧某表示衣服质量有问题可以换货,但就退货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傅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买了涉案商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卖家通过微信向傅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欧某身份证照片,故认定傅某与该商行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商行有向傅某提供质量合格400件衣服的义务,但最终交付的衣服有部分为旧货,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商行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傅某购买应是新衣服,用于销售,但发给傅某的衣服存在有旧或有破损的衣服,致使傅某衣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傅某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互负返还衣服和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欧某作为某商行的经营者,应当对以其个人财产对某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利用微信购物需谨慎。微信购物不等同于网购,首先,如确要通过微信购物,应到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卖家购买商品,因为微信平台对其通过认证的公众账户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付款时应避免以直接汇款的方式购买,尽量采取当面交易的方式,若当面交易的条件不允许,应坚持通过其他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其次,如果已经是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交易,应确保卖家有营业资质与真实的身份信息,以防卖家拉黑或删除后找不到卖家或找不到明确对象进行维权。最后,权利若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卖家所在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可及时向卖家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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