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减肥药”,李某获刑12年+罚金220万元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09:57:03

导读: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追求美和健康不停减肥。然而却有一些人的减肥方式并不是“管住嘴、迈开腿”,而是选择“吃药”。近期,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减肥药”的案件,依法严惩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

案 情 介 绍

2020年3月,李某自行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包装减肥胶囊。2020年6月,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了网店(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开始在网上及社交平台同时销售其生产的减肥胶囊,标价分为88元、158元、268元、398元。

被害人刘某在李某的网店中下单了该减肥胶囊,食用后发现该胶囊是三无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依法查处了李某生产减肥胶囊的窝点,并发现了大量西布曲明。经检验,李某销售的胶囊中亦含有西布曲明。因西布曲明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而李某在网店、社交平台共销售减肥胶囊15,877笔,非法获利105万余元,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法 官 提 醒

理性减肥管住嘴,盲目减肥不可为。采取健康、科学的减肥方式才是正确之道,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能够快速轻松瘦身的“减肥胶囊”,损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守法经营,禁止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否则终会害人害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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