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李某自行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包装减肥胶囊。2020年6月,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了网店(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开始在网上及社交平台同时销售其生产的减肥胶囊,标价分为88元、158元、268元、398元。
被害人刘某在李某的网店中下单了该减肥胶囊,食用后发现该胶囊是三无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依法查处了李某生产减肥胶囊的窝点,并发现了大量西布曲明。经检验,李某销售的胶囊中亦含有西布曲明。因西布曲明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而李某在网店、社交平台共销售减肥胶囊15,877笔,非法获利105万余元,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理性减肥管住嘴,盲目减肥不可为。采取健康、科学的减肥方式才是正确之道,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能够快速轻松瘦身的“减肥胶囊”,损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守法经营,禁止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否则终会害人害己。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