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绒服饰,男子“搭便车”被判刑

湖南高院 2024-03-18 09:56:48

导读:售卖贴标假冒品牌服饰,从中谋取高额收入。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的声誉,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陈某某联系厂家购买假冒“鄂尔多斯”样式的服装,再从他处购买定制的假冒“鄂尔多斯”品牌的吊牌等标识标志,将其缝制在服装上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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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从陈某某处共查获“鄂尔多斯”品牌的吊牌138张,“鄂尔多斯”品牌的合格证140张,“鄂尔多斯”品牌的产品简介牌195张,中国纤检167张,领标211张,三防标识16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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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开销路,陈某某还在电商平台注册成立店铺,销售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服饰。经鉴定,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2万余元,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案件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代表着商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记忆特定品牌,对企业发展和竞争也有关键影响。

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尤其注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随着如今网购平台的发展,商家更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侵权行为也应采用法律手段正当维权。有些商家企图通过攀附驰名商标等“搭便车”的行为,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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