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北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出售信息数量多达八十四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罗某利用协助开展激活医保电子服务的便利,获取公民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出售获利,扰乱了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使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罗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六千余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近年来,公民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希望大家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个人信息自我保护能力,不轻易相信他人,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