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国二”保护动物20只 男子获刑六年一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02-05 10:05:02

导读: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苏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期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95000元。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为了谋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到某山场上多次使用捕鸟网抓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20只、灰胸竹鸡30只、珠颈斑鸠60只;使用捕蛇笼捕获眼镜王蛇1条、滑鼠蛇4条、灰鼠蛇15条;向当地村民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1只、灰胸竹鸡30只、果子狸2只、花白竹鼠1只、花白竹鼠1只、江仕汀赤麂2头。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价值302500元,并将上述动物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刑)后再出售给他人食用从中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25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925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苏某某应当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形式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等相关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苏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2500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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