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的人都知道,驾驶汽车毕竟有些难度,过程中有些小剐小蹭在所难免。如果发生了剐蹭,下车道个歉该赔赔该走保险走保险。但如果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刮到了别人的车,被通知后还发现自己已经被判定为“肇事逃逸”呢?你该怎么办?
一、还原案情
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蹭了别人的车,后来接到对方的电话,我马上就赶回去了,当场就赔了对方钱,咋就成交通肇事逃逸了呢?”李女士在这起事故里曾经这样向检察院哭诉。2020年3月27日,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入位时,轻微剐蹭了李某的车,后驾车离开现场。两日后,车主发现车被剐蹭后立即报警。一周后交警大队依据小区监控录像,向李女士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罚款2000元。
可问题是,李女士不仅当时不清楚有剐蹭,还在接到电话后马上进行了赔付,这样诚恳的处理态度,居然被认定为逃逸,也太离谱了!
更出乎意料的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李女士二审和再审的申请都被驳回了,其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依据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查处,也就是只要没超过职权范围的决定,李女士的上诉都会被驳回。经审查,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争议。
二、两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李女士的行为是肇事逃逸吗?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要准确地定性李女士的行为。很明显,交警大队和一审法院都将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的剐蹭行为定义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但在李女士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道路”一词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界定不同。如同样是在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在公路上,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上,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封闭小区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于“道路”的定义,因此该事故就不该定性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更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大队对于女士的处罚是存在问题的。
争议点二:交警大队有权对李女士行使行政处罚权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交警大队能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作为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呢?“参照办理”是否包括行政处罚呢?
实践中,确实很多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参照办理”意味着交警大队享有该法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并且检索类案也能发现,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交警大队对此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例子。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交警大队处理“道路外事故”的行政处罚权。
本案的检察官查阅了大量书籍及论文,发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相关释义书籍中解释称,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认定行为人违法,也不能进行违法处罚。交通法学专家同样认为:对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调解手段处理。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组织当事人调解等,而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检察院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把重点放在勘查事故现场,提出成因分析上面,而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李女士扳回了一局,不认定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