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苏仙:订婚半年后分手彩礼要还吗?法院判了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2024-02-02 15:55:31

导读: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女方陈某返还男方许某彩礼人民币41201元。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女方陈某返还男方许某彩礼人民币41201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许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在交往后不久便订了婚。订婚仪式上,许某给付陈某彩礼28800元,加上给陈某的母亲和姐姐红包,共43200元。当天,陈某母亲回付了许某1999元红包。次日,陈某母亲将许某给付的款项交给了陈某。在两人交往的半年多时间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两人分手。分手后,两人为彩礼一事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两人先后达成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陈某按协议约定把钻戒、手表等退还许某,但一直未退还彩礼。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这笔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被告陈某恋爱并举行订婚仪式,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婚约关系无法维系,亦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为订婚给付被告彩礼红包43200元,减去被告母亲返还原告的1999元,被告陈某需返还原告彩礼41201元。对于双方恋爱期间微信转账的款项,法院认为,双方交往时在一起共同生活,交往过程中有相互转款的行为,这些款项应视为生活共同开支,不属于彩礼。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是我国的传统婚嫁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裁判规则。《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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