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编制、公布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提供单位、信息分类、披露方式、数据格式等要素。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信息;
(五)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