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24-02-28 16:49:23

导读: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根据“两高”2013年5月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本罪论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本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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