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想破坏汽车,但实际上破坏了电车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116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别要注意的是,严重后果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而不是破坏行为造成的任何严重后果。例如,行为人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本罪的严重后果,只能认定为普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