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要求对方有车有房,即便婚后一起还贷也能接受,毕竟有婚姻关系在,房子就跑不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前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只要婚后帮忙还房贷,房子就也是你的吗?离婚时会怎么分呢?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法律意义。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已不单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存在双方无法完成协商诉至法院的情况,最后房产的归属以及分配,在实务判例中主要依据两个因素:(1)房产登记名;(2)房产还贷的来源以及方式。
房产登记名如何影响分配结果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归属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归属登记名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房产的登记名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只是参与了婚后还贷,在还完贷后没有加名意识,同时又协商不成时,房产大概率会归属于登记名一方。
区分财产来源的作用
即便是房产最后判决属于登记名一方,也不代表帮忙还贷的一方最后一无所获,依据上文的法律条文,登记名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既然在这种房产混合体的情况下难以协商补偿份额,那么以首付、还贷的财产来源决定双方最后能拿多少,是相对公平的方式。
总结常见的司法案例,可以对比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结婚前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自然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二: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并未加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房产登记方补偿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对比上述两种情况,房产价值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并不是最主要的因素,登记名以及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才是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