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销录用,求职者离职损失谁来承担?法院判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10:15:48

导读:准备跳槽,通过了简历、资质的初筛和背景调查,欢欣雀跃地收到了录用通知,作为求职者别提有多高兴啦!可这边刚办完离职,那边却被用人单位告知拒绝录用,留下李华(化名)抱头痛哭……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李华是长沙市A银行客户经理,为追求个人职业更好发展,她有跳槽意愿。2022年1月,在看到B银行的招聘信息后,便向B银行递交《应聘报名表》,打算应聘客户经理一职。B银行经过简历、资质的初筛和面试等环节后,于同年2月对李华进行了背景调查。同年 3月24日,向李华发出《新员工入职准备通知》,告知其银行审批已通过,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并准备订立劳动合同所需资料。李华激动不已遂于同年4月6日主动向老东家——原就职的A银行申请离职,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B银行工作人员在调阅李华个人人事档案时,发现李华档案中的处分决定,遂决定不予录用。

李华心灰意冷,老东家办了离职手续,新东家却拒绝其入职。失去生活保障,经济损失严重的她,决定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B银行。

芙蓉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李华因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A银行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万元。2022年3月,李华向B银行递交的《应聘报名表》未将前述处分情况填入表格的“奖惩情况”一栏。B银行对李华进行背景调查时,未询问李华是否受过处分。同年6月,B银行到A银行处调阅李华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档案中发现违规处分决定,遂决定对其不予录用。

法院认为,李华在填写《应聘报名表》时,没有主动填报曾被A银行处分的有关情况,存在一定过错,但其并未被列入银行业限制、禁止从业人员名单,也不属于法律禁止或限制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人员;在招聘时,B银行亦未向李华出示《B银行违规问责管理办法》和《违规问责细化标准》或告知有关内容,未明确告知若存在曾经收受好处费的情形将不予录用,而是经过招聘程序后通知李华审批已通过,可办理入职手续,这必会令李华产生“将被录用”的合理信赖,致使李华自A银行离职,之后却以其曾违规收取好处费被处分为由不予录用,存在过错,违背诚信原则,B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而赔偿李华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B银行赔偿李华损失 4.5万元。B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在本案中,李华收到的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他与B银行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李华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是,录用通知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邀请,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让求职者产生“将被录用”的合理信赖。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求职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单位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向求职者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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