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罪公益诉讼案件

湖南法院网 2024-01-04 10:15:01

导读: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党组书记、院长黄文德担任审判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龙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宁远县某山场非法采挖膨润土。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龙某等人非法采挖的膨润土全部予以销售。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24500元。经鉴定,龙某某等人非法采挖的为膨润土矿,在2022年1月份至4月份的市场价值为147554.33元。

2022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共同租用宁远县某山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欧某某开挖机在此山场挖膨润土。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周某甲等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承诺为其销售膨润土。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通过非法开采膨润土非法获利9978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销售周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的膨润土非法获利11900元,被告人欧某某帮忙挖膨润土非法获利7540元。经鉴定:周某甲等人非法采挖的膨润土,在2022年9月份的价值为1684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共计9978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11900元,被告人欧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7540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举报的他人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已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理阶段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在本院审理阶段各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自愿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产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欧某某在本院审理阶段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自愿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产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1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欧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本案侦查阶段,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均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及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五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人周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欧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及连带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被破坏的林地林木恢复原状、补植复绿。

该案是宁远县法院2023年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体现了该院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宁远县法院在今后将严厉打击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管理制度犯罪,进一步消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牢牢守住美丽中国建设的安全底线,还人民群众一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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