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00年的朋友都已经23岁了,不少年轻人刚出社会经济压力大,理所当然地要求父母帮衬一把自己的人生,把父母出资买房当成“义务”,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位父亲居然因为没帮儿子买房,被儿子告上了法庭,这个奇葩的案例父母们要好好看看。
一、案例详情
这位父亲老陈已年过50,离婚后重组了家庭,和唯一的儿子也因此疏远了。后来儿子恋爱,主动向父亲提出了希望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的要求,老陈自然是开心地答应下来,当场承诺出资,但老陈没想到,现在一套房要好几百万,他根本拿不出。
得知消息,儿子当下赶到老陈家,和父亲吵得不可开交,还惊动了民警上门调解纠纷。为了稳住儿子,老陈只好在前来调和的民警面前签下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出资购房款100万元。可钱没办法凭空变出来,老陈还是食言了,被儿子直接告上了法庭,家庭闹剧最终对薄公堂。
老陈能拒绝出这100万元的关键在于协议的性质。
二、法院审理
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予行为。儿子则坚持认为,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协议的性质决定了老陈能否顺利实施撤销行为,拒付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儿子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总而言之,老陈在没给钱之前,随时都能撤销,父母们听懂了吗?买房不是义务,这场“啃老”闹剧终于平息,但只怕老陈和儿子的关系,再难以修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