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麻阳法院 2024-01-31 09:34:47

导读:任何新事物但凡与投资理财等绑定,十有八九是骗局。

案例1

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电视上看到广东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消费返还模式,觉得有利可赚。2018年2月23日,宋某某在麻阳县某村委会上提出淹没区房屋统一规划,每户交15万元,可得一套110平方的两楼一地毛坯房,以公司的名义,成立小区管委会,后被村委会否决。被告人宋某某便决定自己做,便以村里淹没区修建房子的名义向村民筹集资金,并签订协议承诺2018年底交房。从2018年2月24日至4月16日陆续收取了被害人22户村民共计人民币324万元,全部投入公司,同年5月,该公司涉嫌犯罪被停止运营,宋某某投资亏损。

【裁判结果】本案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2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任何新事物但凡与投资理财等绑定,十有八九是骗局。广大人民群众要学会擦亮双眼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遇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请及时向我院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2

张某某、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麻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前,便向社会特定、不特定人员借款。200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公司股东)注册登记成立麻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因公司在扩大生产经营中出现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为筹措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或还本付息等形式,以麻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 078.86万元人民币(以下币同)。其中向陆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时某某吸收存款系被告人龚某某所为,另被告人龚某某还参与向罗某甲吸收存款并在借条上署名4笔共计340万元,被告人龚某某个人吸收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总金额430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麻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股东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麻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适用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在编造可投资项目时,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多学、多看和多观察,并与家人沟通,学会“四看、三思和等一夜”,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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