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分流不全面,行人砸伤谁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01-15 10:30:15

导读: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2年4月26日上午,张某从小区东门机动车入口处步行进入小区时,道闸杆突然落下,砸到杆底下骑行人员身上后弹起,遂砸中张某的额头,致使其破相。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张某未走行人专用通道导致的,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物业公司在小区东门处实施人车分流,设有可供行人通行通道。事发时,该小区东门的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出现故障已有一两个星期,当日有安保人员在该门值守。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出入口的道闸系统由其管理控制,其应对通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已出现故障一两个星期,仍未及时维修,且事发时安保人员对行人出入机动车入口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张某被故障道闸杆砸中头部,甲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未走行人通道,亦存在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该院酌定甲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就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应该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业主的安全,主要包括保障住宅区内监控设施和安保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时检查消防器材、公共电梯的运转状态、疏通安全通道、清理危险物品等。但应注意到,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边界,应限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一般需要结合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事故急难险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根据通行管理服务需要,在大门口处设置了人车分流通道,并在机动车通道处设置了道闸杆,以保障业主出行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事故发生一个多星期之前,物业公司已发现道闸杆出现故障而未及时进行修理;事故发生当天,门口处值守的安保人员对于业主从故障的道闸杆处通行,并未加以阻止。不论是及时维护设施设备,还是安保人员在出口处严格执行人车分流道规定,以减少损害的发生,都并未超过物业公司的合理控制范畴。因此,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前述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按照其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勤勉充分地进行管理,并以明显标识或者其他的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告知义务,具体可以设置禁止高空抛物、小心地滑、禁止走机动车道等标识,安装防护设备。设置完后,物业公司亦应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业主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知道安全无小事,在日常出行时亦应文明守规,根据标识在指定通道通行。该案宣判后,双方并未上诉,得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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