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2024-01-12 10:46:19

导读: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 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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