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捞金行不行?法院:钱归“蛇头”还赚“刑”!

会同法院 2024-01-11 09:57:41

导读:东南亚特殊的历史原因及地理位置,使得某些地方难以实行有效的管制,很多人便认为外国的钱比中国好赚,于是偷渡前往捞金的事情时有发生,结果以为的人间“天堂”怎料却是地狱。近期,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境案。

案件回顾

2021年,杨某玲的男友卢某邀他一同前往老挝打工。杨某玲跟父亲杨某光说起此事时,杨某光认为这是出国捞钱的好机会,要求跟随女儿一同前去。堂兄杨某平听说堂妹要出国务工,也请求杨某玲带他一同前往。三人商议决定择时一起跟随卢某结伙偷渡前往老挝务工。一行人2021年3月在云南昆明会合后逗留二十余天,在卢某的带领下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州等待非法出境时机。几天后的一天晚上10时许,杨某玲、杨某平、杨某光在卢某的带领下,不断更换“蛇头”,一路颠簸,爬山涉水近20个小时,终于到达“梦寐以求”的金三角。然而,金三角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工作环境恶劣,工资经常拖欠,工作期间仅发少量生活费,如不从便会被拘禁,直到顺从为止。三人孤立无援之下不得不违心地干活,透支体力。最终,不堪忍受之下三人寻得机会归国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接踵而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玲、杨某平、杨某光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以三被告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三千元不等。

法官说法

境外并非“淘金天堂”,边界神圣不可侵犯。大家切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不可盲目轻信境外高额工资报酬,偷越国边境。否则,等待的不仅是“人财两空”,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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