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01-18 15:48:50

导读:婚姻关系一直被视为社会基础和道德的体现,夫妻之间的忠诚、互敬、互爱是维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婚外情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原配”起诉“婚外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小静与小白于2015年登记结婚。平时小静在家抚养年幼的孩子,小白从事客运工作。2022年,小白在开车过程中认识小云。次年3月,小白隐瞒自己已婚,与小云确立“情侣”关系,期间陆续向小云多次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等款项。2023年9月,小静在查阅小白的手机时发现异常,通过微信语音方式找小云理论,小云表示不知道小白已婚。

案件审理:

小静认为,小白自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小云赠与2.7万元款项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所有权,且违反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要求小云返还赠与款2.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小云表示,小白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与自己确立“情侣关系”同样给自己带来精神伤害,并且二人在“情侣关系”期间,自己也为小白花费近1.5万元左右,并借给小白1.3万元,因此该2.7万元不应当退还。

小白认为,其与小静结婚后家里的全部收入都是自己一人在外工作挣得,有权自行处置,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静陈述属实。另小云在2023年9月得知小白已婚后,仍与小白以“情侣关系”往来,并且继续收受小白转账的款项近1万元。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小静、小白的家庭收入系小白从事客运服务所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小白在与小静婚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及伦理道德,与小云建立“婚外情”关系,小云虽然辩称其开始不知道小白有家室,但是根据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小云在得知小白已婚后,仍继续与小白保持“情侣”关系,收受小白转发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违反公序良俗;至于小云与小白之间的借款或者小云为小白消费的款项属于小云与小白之间的法律关系,小云在无证据证明小白将从小云处收受的款项用于小静、小白家庭共同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云可以另案起诉小白索要相关款项。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小云同意退还小白的转账2.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后语

忠诚,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底线,它不仅仅是情感的体现,更是对家庭、社会的责任与承诺。小白本应守护家庭的温暖与幸福,却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此应当作出否定评价,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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