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李迪(本案人名均为化名)与张明恋爱后同居。2005年,双方生育一子李小迪。李迪与张明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并不合适,于是决定分手,李迪也带着孩子李小迪远走他乡,各方不再联系。分手后,李迪、张明各自组建了家庭。2024年初,成年后的李小迪认为母亲含辛茹苦把自己养大不容易,便以李迪为第三人、张明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生父张明支付18岁前产生的数十万元抚养费,并确定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
张明收到诉状后,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对李小迪是否是亲生儿子表示怀疑。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李小迪与张明存在亲子关系。张明收到鉴定结果后表示,自己可以尽一部分责任,但现在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李小迪要求的抚养费超出了当地标准,况且李小迪已经成年,自己这么多年不履行抚养义务,与李小迪母亲李迪多年未要求自己履行义务也有一定关系。李小迪与其母亲李迪则表示,虽然李小迪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现正在上学,李迪多年未要求张明抚养孩子,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
法院调解
考虑到本案案情特殊,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抚养费的法律知识和一些权威司法案例。张明表示,鉴于其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其无法承担几十万元的支出,要求法院居中调解。李小迪表示,张明欠付抚养费可以参照当地的生活标准适当调整,也要求法院居中调解。为了便于当事人更好了解当地的生活水平,承办法官又从政府相关网站上查询到历年的居民消费支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张明已按协议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用,剩余抚养费用李小迪同意张明定期给付。
法官说法: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本案中,虽然李小迪已经成年但仍在上学,且李小迪之母也表示欠付的抚养费也应当支付,张明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所欠下的抚养费,不以子女成年而消亡,仍应当履行。最终,在考虑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实力,尽力促成了本案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