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水平及审美需求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家装需求也日渐攀升。装修过程中,有的业主为了节省开支,绕开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员个人订立合同做“私活”,而“私活”进展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有的业主也遭遇了“私活”师傅没有完成装修事项、新居无法入住的窘境。找装修师傅做“私活”的做法是否可取?存在哪些风险?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业主主张装修赔偿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严某装修住宅,装修公司的代理人为设计师李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告诉严某,《施工合同》之外的前期水电改造等,可以另找装修师傅来做,费用比某装修公司的报价更便宜。严某遂与李某签订《装修管家合作协议》并支付佣金1万元,李某介绍了装修师傅与严某另行签订了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
但严某没有想到,其另行签订的拆除及水电安装合同却出现工期延误,导致某装修公司迟迟无法进场,《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严某认为,李某系某装修公司指定的设计师,装修公司应该对整体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设计师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否系履行某装修公司职务之行为。首先,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变更施工项目须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设计师李某仅为装修公司《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某应当知晓李某的履职权限仅限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
其次,《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系李某以个人名义与严某签署,严某支付该协议约定佣金也是向李某个人支付,而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李某告知了严某公司与私人两种报价,严某选择的方案并非公司报价价格。因此,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与某装修公司无关,某装修公司也非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的相对方,相应违约责任也不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法院因此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绕开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员个人订立合同,虽然价格往往更加便宜,但风险也随之增加,业主须更加谨慎。
其一,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往往更为完整,能够较为清楚地划分双方权利义务。而“私活”师傅接手装修,双方关于装修事项的约定往往不明确,或仅仅是口头约定,造成业主后期维权困难。
其二,装修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更可靠的售后服务,业主可以通过公司品牌、口碑、业绩等方面,客观了解公司实力,也可以综合比较进行选择。即使需要后期维权,也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进行。而委托“私活”师傅装修,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就是“师傅”个人,业主对装修师傅的了解往往仅出于片面的熟人介绍,对装修师傅的真实履约能力并不清楚,后期维权也更加艰难。
最后,提醒业主在选择装修对象的过程中,如遇到以低价为噱头准备拉“私活”的装修师傅,建议多方了解家装市场的平均报价,不盲从不轻信,切勿陷入低价诱惑的陷阱,被所谓的低价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