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猝死,平台是否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
2024-09-04 10:53:39
原告李某生前在长沙从事同城配送服务,系被告北京某公司“闪送”平台的闪送员。其入职前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由于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配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公司无关。之后某日,李某在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在路边晕倒,后被群众发现通知120救护车送医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住院四天后医治无效死亡。李某的母亲龙某及儿子李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1.李某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2.即便认定被告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被告对李某在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2.李某死亡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作为被告“闪送”平台的配送员,在完成配送收派任务后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合作协议》亦明确对配送员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配送员实施奖惩机制。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向被告提供劳务而非合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外卖骑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过程中未注意自身身体状态,在患有高血压病3级的情况下仍持续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自身突发疾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招募骑手时未要求骑手提供体检报告,也未组织骑手定期进行体检及安全培训,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北京某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一审判决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市的街头巷尾,到处都能看到外卖骑手风驰电掣的身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骑手、主播等新业态的从业人员,与平台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权益如何保护,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双方之间可能签署了不同名目的协议,但其实际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评判,综合考虑平台公司的经济形态、运营模式及对于骑手的管理要求、报酬支付、奖惩机制等。
本案中,李某在接受平台派单、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与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其损失承担问题。虽然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但《合作协议》约定了李某收件、派件的流程,包括遵守平台公司在闪送官网公布的《闪送员手册》规定的服务流程、风险规避、事务处理、行为规范等,并约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其收益亦是按次收费。从本案骑手的接单方式、骑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程度、平台公司对骑手的管理要求、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等综合分析,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切不可为了争分夺秒视自身风险不顾;更应注重自身身体健康,量力而行,感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休息。对平台公司而言,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以约定商业合作关系的方式来规避自身责任;应做好骑手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提示提醒工作,给骑手安排入职体检等健康检查;还可以为骑手主动投保商业保险,分摊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