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逃避、妨碍、规避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最终判处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万,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溪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粮油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定金、律师代理费共计5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云溪法院申报财产,该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于既未交纳罚款,亦仍拒不执行。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可供执行,云溪法院发出《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予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云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采取拘传措施,受到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员工阻碍,导致拘传未果。随后,云溪法院在当地法院的协调下组织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但直至本案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付分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江某作为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被告人江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被告人江某与某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某科技公司的谅解,对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被告人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一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其中,“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拒执罪的,除自诉人撤回自诉外,均应受到相应刑事处罚,被判处自由刑或者财产刑。这是被执行人因其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因此消灭。同时,若被执行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必然免罪,而只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仍旧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申请执行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