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数百笔,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这样判

临武县人民法院 2024-09-29 09:15:08

导读: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三年间瞒着妻子累计向“第三者”转账数百笔,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这笔赠款,妻子能追索要回吗?

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

三年间瞒着妻子累计向“第三者”转账数百笔

妻子发现后

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笔赠款

妻子能追索要回吗?

案情回顾

丈夫婚后出轨

李女士与丈夫张某于2012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23年9月,李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张某与陈女士在微信上有亲密的聊天记录,进一步查询发现,张某从2021年4月开始就多次转账给贾某某,有多笔转账金额为520的款项。

三方对簿公堂

2024年2月,李女士以陈女士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诉至临武法院,要求陈女士全额返还赠与款并支付利息。

陈女士辩称,张某转给陈女士的款项基本用于日常开销,陈女士也有转账给张某,希望法院还其一个清白。

张某未做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张某与陈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根据相关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累计向陈女士转账223 330.49元,陈女士通过微信、银行卡累计向张某转账148 802.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陈女士与第三人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陈女士,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张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系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本案中,张某累计转款给陈女士223 330.49元,扣除陈女士转给张某的 148 802.7元,张某实际转账给陈女士74 527.79元。该74 527.79元是否应当全部返还,应当综合考量双方转款金额、转款次数,结合本案情节予以考量。本案陈女士和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且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交往期间必定会产生一定的生活必需费用的开销。根据原告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双方微信互有转账,达数百笔,转账金额有些为几百或者几十甚至几元的小额转账,难以区分转账是单纯赠与陈女士还是用于两人共同消费。第三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陈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倘若仅将两人转账相抵确认为赠与数额较为简单机械,显然免除了第三人张某作为过错人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陈女士返还给李女士50 000元。

关于原告李女士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因第三人张某主动赠与被告陈女士钱款,违背公序良俗,并由此而引发诉讼,被告陈女士返还款项属于原告李女士与第三人张某共同财产,第三人张某作为过错人不得从该不法行为中获益,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女士向李女士返还50 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后语

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自然包含了对美好家庭生活的向往,因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呵护夫妻关系中的忠诚和美好的婚姻关系是满足人们对美好家庭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配偶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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