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组织采摘活动,非业主从树上跌落砸伤他人,物业是否担责?

汉寿法院 2024-09-13 17:57:18

导读:物业公司组织业主采摘活动,非小区业主混入参加从树上跌落砸伤了非活动组织对象,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近日,常德市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采摘活动

非小区业主混入参加

从树上跌落砸伤了非活动组织对象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

近日,常德市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其业主群内通知在小区内进行杨梅采摘活动。在采摘过程中,正在采摘杨梅的非小区业主何某失足从树上跌落,砸中了祝阿姨,祝阿姨是业主家属,并非本次活动的组织对象。事故发生后,祝阿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共花费15 512.42元。经司法鉴定,祝阿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陪护时间90日,营养费给付时间90日。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垫付2000元医药费,何某支付7186.8元医药费,但后期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祝阿姨将何某和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带来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但却因疏忽大意,坠落在地伤及他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祝阿姨主张物业公司未在杨梅树上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证明自己是此次活动中被组织的对象,但祝阿姨已经年满65岁,不在此次活动的组织对象范围内。且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组织人的注意标准。因此,祝阿姨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在何某攀爬杨梅树时,物业公司正在现场组织采摘活动,作为物业管理者,理当发现何某在其管理区域内爬树的危险行为后予以制止,但却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

何某爬树坠落撞伤祝阿姨,祝阿姨对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何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57 273.41元,何某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1 107.81元。

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是一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属于抽象轻过失标准,即一般理智之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和勤勉,为通常情况下使用的标准。为了弥补在欠缺法定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勤勉注意及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加以确立。如若被告在一个应尽客观注意义务的环境下能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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