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遭高压线电击致残,索赔百万谁承担?法院判了

来源:君山法院 2024-09-12 16:43:50

导读: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手持鱼竿准备下塘垂钓时,被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边相导线放电的电弧击倒烧伤致残,法院判决高压线产权人、受害人、鱼塘经营者分别承担40%、50%、10%的责任。
案件经过
2022年6月2日,杨某魁到刘某家门前的鱼塘钓鱼,刘某以鱼塘上有高压线不能钓鱼为由进行劝阻,杨某魁表示不会在高压线下钓鱼,在其手持鱼竿进入鱼塘围栏硬化平台准备下坎钓鱼时,突然被鱼塘上空的35千伏高压线边相导线放电的电弧击倒烧伤,后送医急救。经鉴定,杨某魁右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6级伤残;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且因其右前臂截肢,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
杨某魁起诉建某实业公司、某供电公司以及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为杨某魁触电受伤的损失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建某实业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和产权人,虽然在案涉触电事故发生地60米电线杆上设置有警示牌,但因距离较远,安全标志不能让钓鱼者产生阻却心理,达不到警示效果,未穷尽其高度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事故发生地属居民区,依照35KV架空配电线路技术规程,应参照与地面最小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米的标准,而事发地点最低的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5.95米,鉴于杨某魁使用的是5.5米鱼竿且走到鱼池就被电击伤,并不是甩出鱼线接触高压线,则建某实业公司未按技术规程要求缺失的0.88米正是造成原告触电的重要原因和可能性。
杨某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提示其有电线时,本应有规避危险的意识,对钓鱼时可能触电并危及自身安全的必要担心,但仍心存侥幸,贸然钓鱼,其行为确有重大过失。
刘某系鱼塘的管理者,虽对杨某魁进行警示,并未有效阻止其在其鱼池钓鱼,也有过错。而某供电公司不是事发地高压线的管理人和产权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建某实业公司、杨某魁、刘某分别承担40%、50%、10%的责任。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