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法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次到庭参加庭审的均为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在法庭询问阶段,双方代理人对法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无法给予准确答复,导致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不得不休庭。
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当机立断,分别向双方法定代表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法定代表人到庭就相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若不按时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的积极督促下,原告方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吴某某及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均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并接受询问。
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预约合同纠纷,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不愿意或不能参加庭审,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应诉时有发生,而代理人往往对事实的陈述模棱两可,甚至完全不清楚,导致相关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裁判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同时对拒不到庭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能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法官提醒,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诉讼参与人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全面、详实、客观高效地了解案情,更加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