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家用汽车越来越多
交通安全事故多样且频发
今天我们案例的主人公“小帅”
正是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
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小帅”驾驶小车行驶至沅江市某十字路口,一脚想超越前方“小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因未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侧翻、“小美”九级伤残。经查,“小帅”在事故期间驾驶证被暂扣,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0万元)。同年3月“小美”将“小帅”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小帅”赔偿其损失共317870.58元、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驾驶证暂扣属于无证驾驶,并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对“小美”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机关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小帅”驾驶证因酒驾被暂扣,暂扣期间仍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该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驾驶人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上路行驶的违法程度及危害后果并无实质性差别,从立法本意上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计分满12分”等情形均应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故“小帅”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向“小帅”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美”损失180,000元;二、被告“小帅”赔偿原告“小美”损失117,242.12元;三、驳回原告“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美”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驾驶人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