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35年后,5子女为遗产诉至法院,该如何分配?

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4-08-22 08:58:00

导读: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父母去世35年后,林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子女为继承这笔遗产对簿公堂。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虽无婚姻之式,却有婚姻之实”

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父母去世35年后

林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

子女为继承这笔遗产对簿公堂

近日,云溪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67年被告家老屋建成,1969年被告母亲去世。1977年11月原告母亲大甲(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姓名、地点均为化名)与两任前夫所生的四名子女搬至东村组与被告小乙及其父亲大乙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户口也并未迁入东村组。

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大甲与大乙共同修建了老屋(三间房加一间偏房)。1985年,原告甲一与原告甲二回到西村组,1988年大甲去世,原告甲三、原告甲四也回到了西村组。1993年,东村组对本组山林进行了一次调整和明确,原1981年大乙为户主的责任山更名为小乙。1994年,被告小乙又对老屋进行了翻新,且在原有的四间房的基础上扩建了两间房。老屋征收前,小乙已多次对老屋进行翻新和维护。

而后大乙去世,案涉林地、案涉房屋相继被征收拆迁,山林的面积为12.5823亩,补偿金额是42779.82元;老房的面积为160.3平方,房屋补偿金额是129843元。四原告与被告多次就遗产分配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请求分割遗产份额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二十年民事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遗产如何分配?四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

焦点一:请求分割遗产份额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二十年民事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被告辩称本案中原告母亲大甲的死亡时间为1988年,距今已35年,已过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前提是权利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案涉林地、案涉房屋为继承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该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由于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故遗产处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各继承人的继承权此时并未受到侵害。直至案涉林地、案涉房屋被征收,不动产状态开始变动时,各继承人之间就分割征收补偿款产生争议,有关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截至四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3年,故被告主张本案已过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遗产如何分配?四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大甲与大乙自1977年11月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直至1988年大甲去世。结合大甲和大乙同居时的条件、两人开始同居时间和群众的普遍认知,认定大甲和大乙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该事实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与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事实婚姻下的夫妻亦应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故大乙有权继承大甲的遗产。

第二,原告四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大乙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本案中,原告四人生母大甲与大乙共同生活,但根据原告自述,兄妹四人与大乙并未培养出感情,且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后1985年至1988年间,甲一、甲二、甲三、甲四四人陆续回到自己所在的西村组。且原告四人离开东村组之后至大乙病故时,双方再无来往,原告四人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大乙的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从提供物质条件、共同生活、抚养时间、赡养义务等方面综合考量,故而,原告四人与大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原告四人对大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第三,因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被告小乙与原告母亲大甲也不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被告小乙对大甲的遗产也不享有继承权。

综上,大甲遗产价值为86311.41元[(129843元+42779.82元)×50%]元,继承人为甲一、甲二、甲三、甲四、大乙5人,故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平均分配后每人为17262.28元。小乙应返还甲一、甲二、甲三、甲四每人17262.28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小乙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下夫妻是否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事实婚姻的法律含义主要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按照婚姻关系认定,这样的同居关系等同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下的夫妻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民法典列举的法定继承人。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抚养年限要求,可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抚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抚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具有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如抚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和陪伴;(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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