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