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营者买到假燕窝,能否要求“十倍价款赔偿”?法院这样判!

新邵法院 2024-08-13 16:10:26

导读:买家网购燕窝,签收快递时发现产品包装存在瑕疵,随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燕窝为不合格食品,但买家是百货商行经营者,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能否要求“退一赔十”?来看今日案例。

买家网购燕窝,签收快递时发现产品包装存在瑕疵,随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燕窝为不合格食品,但买家是百货商行经营者,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能否要求“退一赔十”?来看今日案例

年某某为甲百货商行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2023年9月14日,年某某在乙百货商行经营的“燕窝滋补抖音店铺”购买两份500克的燕窝,并付款15 600元。乙百货商行收款后,按照年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邮寄了燕窝。2023年9月18日,年某某签收了燕窝,签收后发现该燕窝存在实物与售卖时图片有差异,产品外包装标签不完整,包装上并未完整标记该燕窝的生产者和经销商名称、固定地址等问题。随后,年某某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燕窝进行鉴定,结论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年某某要求乙百货商行退还货款1560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56000元,乙百货商行拒赔,故酿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年某某向乙百货商行购买燕窝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乙百货商行向年某某交付了燕窝,年某某与乙百货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年某某和乙百货商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乙百货商行出售的燕窝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依法应当对年某某承担退还购物款的违约责任。年某某作为百货商行的经营者,对商品真假的认知能力比一般购买者应当要强,年某某在购买燕窝之后,没有食用,在发现燕窝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拿去做鉴定,这种不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购买食品的行为特征,结合年某某系乙百货商行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本案不足以认定年某某这种特殊购买者为普通消费者,故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新邵法院判决乙百货商行退还年某某购物款15600元;驳回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但同时也要防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在食品领域,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请求权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购买者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才是消费者,且必须是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如果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范围或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比如购买后又出售的,则属于经营范畴,经营者不是《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享有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权利。二是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果因为自己未尽到查验义务而导致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可以认定经营者为应当知道的情形。三是消费者所购食品确实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观事实。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于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反之,则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所购食品必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不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

本案中,年某某在乙百货商行购买了燕窝,该燕窝经鉴定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属于不合格食品。乙百货商行明知该燕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对年某某予以销售,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年某某作为乙百货商行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的经营者,其对网购商品的真假认知能力比一般购买者强,属于特殊的购买者,故不宜直接认定为普通消费者。由于年某某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则不享有“赔十”的权利,故法院只支持了年某某“退一”诉求,没有支持其“赔十”的诉求。

法官在此呼吁,生产经营者应当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共同保护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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