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通过诉前委派调解并出具“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高效化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钟某和李某于202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约定两个婚生女儿跟随男方李某生活。但李某因为工作忙碌,无暇顾及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及身心状况。钟某担心小孩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遂与李某商议,将两个小孩交由她抚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新桥法庭法官收到立案材料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且该案事实清楚,适宜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将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站位出发,指出李某因工作繁忙陪伴孩子时间不多的问题,劝说双方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考虑孩子的成长生活状况等因素,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在法律上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为两个小孩都已年满8周岁,调解员询问孩子想法后,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
通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变更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钟某,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每人1000元,直至小孩成年,钟某保障其探望权。随即,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诉前调书”文号的民事调解书,至此,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一、什么是“诉前调解”和“诉前调书”?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派给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或其他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法官亦可对诉前调解进行专业指导。
“诉前调书”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诉前调”案件,调解成功后需要依法立案出具调解书的,编立“诉前调书”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